2022年7月15日,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F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同時廢止下列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一、《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條。
二、《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 100-2015第3.1.7、4.2.8條。
三、《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 64-2017第3.0.2、4.3.3條。
四、《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 113-2015第8.2.2、9.1.2條。
五、《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條。
六、《人造板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 336-2016第5.5.1條。
七、《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條。
八、《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條。
九、《公共建筑吊頂工程技術規程》JGJ 345-2014第4.1.7、4.1.8條。
其中,對于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總則基本規定摘錄如下:
總則
1.0.1 為規范民用建筑空間與部位的基本尺度、技術性要求及
通用技術措施,制定本規范。
1.0.2 民用建筑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民用建筑的建設和使用維護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 應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人、建筑與環境的
相互關系,營建與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間;
2 應貫徹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的政策要求;
3 應與所處環境協調,體現時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未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
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
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基本規定
2.1功能要求
2.1.1 民用建筑建設應遵循安全、衛生、健康、舒適的原則,為人們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會活動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間,使用空間應滿足人體工學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 民用建筑選址應滿足安全要求。
2.1.3 居住建筑應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應滿足采光、通風和隔聲等方面的要求。2.1.4 教育、辦公科研、商業服務、公眾活動、交通、醫療及社會民生服務等公共建筑除應滿足各類活動所需空間及使用需求外,還應滿足交通、人員集散的要求。
2.1.5 當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場所組合的情況時,除應滿足上述條款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場所不應降低其他功能場所的基本安全、衛生標準;
2當產生污染、輻射的功能場所與其他功能場所組合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3當不同安全等級的功能場所組合時,應采取確保各功能場所使用安全的相應措施
2.1.6 民用建筑應配置滿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設備設施。
2.1.7 民用建筑應設置相應的安全及導向標識系統。
2.2
2.2.1 民用建筑應綜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風雪及防雷擊等防災安全措施。
2.2.2 民用建筑的結構應滿足相應的設計工作年限要求。
2.2.3 民用建筑應滿足無障礙要求,且具有無障礙性能的設施設置應系統連貫。
2.2.4 室內外裝修不應影響建筑物結構的安全性,且應選擇安全環保型裝修材料。裝修材料、裝飾面層或構配件與主體結構的安全性,且應選擇安全環保型裝修材料。裝修材料、裝飾面層或構配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墻裝飾面層、構件、門窗等材料及構造應安全可靠,在設計工作年限內應滿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防止墜落。2.2.5 裝配式建筑應采用集成化、模塊化、標準化及通用化的預制部品、部件。
2.2.5 裝配式建筑應采用集成化、模塊化、標準化及通用化的預制部品、部件。
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場地、建筑空間、建筑部件及公共設備設施應定期進行日常保養、維修和監管